2015年1月9日 下午1:56:07 星期5  距离高考
咨询热线

400-028-1113

高考动态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高考动态 > 

视频学习

锦宏志愿通

陕西: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4-05-28阅读:2796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高考统考”)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简称“职教单招”)文化课考试属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简称“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四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核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

第五条 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学校负责,学校应安排专人将考核结果输入网上报名系统。非在校生的鉴定由其工作单位负责(无工作单位的由考生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并填写《高考报名学籍证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加盖考核单位公章。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专人将非在校生和在户籍地报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内容输入网上报名系统。考核表原件留存备查。

第六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是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及其他鉴定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专人负责、据实填写、严格审核,确保不出差错。因工作失误导致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内容影响考生录取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体检和考生档案

第八条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市级、县级招委会应严格选择体检医院和选聘体检工作人员对所选聘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程序,确保无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

我省高考实行无纸化体检。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呈现在体检表上的信息和数据须规范、准确。体检结论考生本人签字确认。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所作的体检结论无效。

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县、市级体检和复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做出最终裁定

第九条 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由省教育考试院建立,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纸质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和报考材料,其建立、管理及领取办法按照《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纸质档案管理办法》(陕招办(2012]7号)执行。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考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第四章 考试和评卷

第十条 各市级、县级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考试、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持续推进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严历打击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高考期间,各地要成立高考安全保卫小组和外语听力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极端天气、自然灾害、重大舆情等突发事件的预研预判和各环节风险梳理和排查,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处置决策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并及时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二条 各地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强化试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全过程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

第十三条 各地要深入实施防范手机作弊专项治理。严肃考风考纪,严厉打击考试舞弊,进一步完善防范高科技作弊的工作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对考生规范开展进入考点和进入考场两次安全检查,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实现智能安检门全配备、考点考场无线电信号(含5G)有效屏蔽;加强考务人员工作培训、提高监考人员履职尽责能力。加强监考巡考工作,强化重点区域、场所考前考中考后检查。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回放制度,严查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高考统考文史、艺术(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文科综合、外语;理工、体育、艺术(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理科综合、外语。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考生可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职教单招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

第十五条 高考统考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下:

6月7日9:00-11:30语文;15:00-17:00数学

6月8日9:00-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17:00外语

职教单招文化课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下:

6月7日9:00-11:30语文;15:00-17:00数学

6月8日15:00-17:00英语

第十六条 高考统考使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的试题。外语科目包含听力考试,听力考试在笔试之前进行,其成绩计入外语科目总分。职教单招文化课考试试题由省教育考试院命制。高考统考和职教单招文化课考试试卷、答题卡由省教育考试哈院印制。

第十七条 市级、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为残疾人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对其他临时突发伤病的考生,可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提供合理便利条件,协调安排好这些考生参加考试,同时要及时向省教育考试院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八条 市级、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实施。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省招委会批准。考点应当设立在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教考试20112号),并符合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标准化考点的要求,同时在陕西省国家教育考试综合管理平台备案的中学等办学机构。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按单人、单桌、单行编排座位。各科类不满30名考生的尾数考场单独设置,不得混编考场。外语为小语种的考生参加外语科目考试时,应按照不同语种单独编排考场。高考统考考点与职教单招文化课考点原则上应分开设置。

第十九条 市级、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考试信息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做好“三库两流”等考试数据上报,做好试卷安全管理、专网管理,以及视频会议系统和IP网络电话、网上巡查视频监控系统、身份认证系统、防范手机作弊相关系统和听力播放系统保障,确保其在考试期间可以正常、稳定地使用。要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工作,落实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监测和运行维护,及时堵寒安全技术漏洞。

第二十条 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实施,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高考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后,考生可登录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sneea.cn)或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s://www.sneac.com)查询本人成绩及各科选择题成绩及作字符串、非选择题成绩及各题得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参加相同科目考试的考生成绩一同排序的办法,由高分到低分排列确定考生位次,即高考统考文史类与艺术(文)类考生共同排列位次,理工类与艺术(理)类、体育类考生共同排列位次,职教单招考生单独排列位次。总分相同时,高考统考依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的单科分数由高到低排列,职教单招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的单科分数由高到低排列。总分、单科分数全部相同的,属并列位次。顺序志愿模式不计考生位次,考生总分相同即属并列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生成绩复核复审工作,按照《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复审办法的通知》(陕招委〔2021]1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高考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招生考试机构、考点、评卷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评分参考考务管理办法(暂行)》,在保密期限内,确保保密事项不丢失、不泄露。

第二十四条 报考外语专业及其他要求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文化课考试外,还应参加专业课考试,具体要求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填报志愿

第二十五条 高考统考录取共设置5个批次:本科提前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

职教单招录取共设置2个批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二十六条 填报志愿分为3个阶段

6月24日12:00至6月27日12:00:填报本科提前批次,本科一批,高职(专科)提前批次中的文史类和理工类,职教单招本科志愿;

本科一批录取结束后:填报本科二批志愿;

本科二批录取结束后:填报高职(专科)提前批次中的艺术类和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次,职教单招高职(专科)志愿。

第二十七条 考生根据报考科类,按照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的高校和专业名称、代号、录取批次以及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等,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或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完成志愿填报。

第二十八条 本科提前批次文史类、理工类分为A、B、C三段

A 段为军队院校、公安本科专业、司法本科专业、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实行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设置1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B段为免费医学定向生,实行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C段为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优师专项)、公费师范生、综合评价招生、急需紧缺涉农专业以及其他经批准的本科高校及专业,实行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第二十九条 艺术类本科志愿在本科提前批次填报,分为优师专项段、本科校考段、本科统考段三段。

优师专项段为优师专项中的艺术类专业,实行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设置1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本科校考段为经批准开展校考的艺术类专业和戏曲类省际联考专业,实行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设置1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本科统考段为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分为音乐类(音乐教育)、音乐类(音乐表演)、舞蹈类、表(导)演类(戏剧影视表演)、表(导)演类(服装表演)、表(导)演类(戏剧影视导演)、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9个招考类别或方向,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各设置15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1个专业志愿,不设院校和专业调剂表态栏。其中,音乐类考生可兼报音乐类(音乐教育)和音乐类(音乐表演)2个招考类别,但录取时先录取报考音乐类(音乐表演)的考生,再录取报考音乐类(音乐教育)的考生。已被音乐类(音乐表演)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音乐类(音乐教育)的录取。

第三十条 体育类本科志愿在本科提前批次填报,分为优师专项段、本科段两段。

优师专项段为优师专项中的体育类专业,实行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设置1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本科段为除上述优师专项段外的其他体育类本科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设置6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第三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分段依次设置在高校所在普通批次之前的专门栏目,均实行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各设置1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仅供符合条件并已公示的考生填报。

第三十二条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各设置1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单列院校代号,分别参加高校所在批次录取。

第三十三条 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基地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依次分别设置在高校所在普通批次志愿之后,均实行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各设置2个院校志愿。定向就业设2个专业志愿,少数民族预科班设3个专业志愿,其余设1个专业志愿,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方可填报。

第三十四条 高职(专科)提前批次文史类、理工类包括公安高职(专科)专业、定向培养军士、航海类专业和农村订单定向大专医学生,实行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设置3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第三十五条 艺术类高职(专科)志愿在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填报,分为音乐类(音乐教育)、音乐类(音乐表演)、舞蹈类、表(导)演类(戏剧影视表演)、表(导)演类(服装表演)、表(导)演类(戏剧影视导演)、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9个招考类别或方向,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各设置15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1个专业志愿,不设院校和专业调剂表态栏。其中,音乐类考生可兼报音乐类(音乐教育)和音乐类(音乐表演)2个招考类别,但录取时先录取报考音乐类(音乐表演)的考生,再录取报考音乐类(音乐教育)的考生。已被音乐类(音乐表演)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音乐类(音乐教育)的录取

第三十六条 体育类高职(专科)志愿在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填报,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设置6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第三十七条 高职(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设置8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第三十八条 职教单招本科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设置6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1个专业志愿,不设院校和专业调剂表态栏,职业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方可报考相应本科专业。

第三十九条 职教单招高职(专科)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设置8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第四十条 招生计划未完成时,采取征集志愿的办法进行补充。征集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与正式投档相同。正式投档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在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征集志愿信息。分数线上未被录取且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均可填报征集志愿,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时高校如对填报本校征集志愿的考生有最低分数、位次要求(不得高于正式投档录取时的最低分数及位次),应提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录取时将视各批次录取情况决定是否降分征集志愿。

第四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在本科提前批次和高职(专科)提前批次不得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志愿,在其他批次可以兼报志愿,艺术(文)考生可兼报文史类志愿,体育、艺术(理)考生可兼报理工类志愿。文史类、理工类考生不得兼报其他科类志愿。

第四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合格考生,方可填报使用相应省级统考成绩录取的高校及专业。专业课校考合格考生(考生的省级统考成绩也必须合格)、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合格考生,可填报相应高校及专业。

第四十三条 艺术史论、艺术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戏剧学、电影学、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和影视技术等8个不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艺术类专业,在相应普通批次填报志愿及录取,执行相应批次投档录取规则。

第四十四条 专项计划实施区域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高校在陕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陕试普招[2019]3号)规定执行。经县级招委会资格审查并公示合格的考生可以填报。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上述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公示专项计划录取考生名单。如有举报且经查实存在资格造假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录取资格,同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必须认真阅读了解拟报考高校招生章程、我省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了解拟填报高校及专业学制、学费等信息及对考生身高、色觉、视力等身体条件、单科成绩等特殊要求,根据高校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与自身条件相符合的高校及专业填报,确保志愿信息准确、有效,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志愿确认后不可更改。逾期不予补报考生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考生未填报志愿、将志愿填报在规定栏目以外或因本人疏漏或失误而影响录取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省教育考试院不受理考生以任何理由提出的要求放弃某一批次、某一高校、某一专业志愿转而参加后续批次、其他高校、其他专业录取的申请。高校以考生自愿放弃为理由提出的退档要求,省教育考试院不予同意。

第六章 录 取

第四十六条 高考录取工作遵循“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相应批次相应类型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

省教育考试院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高校所制定录取规则与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和我省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委员会综合考虑高校在陕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成绩等因素研究划定。

第四十八条 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志愿号设置为A、B、CD、E、F……,采用“分数(位次)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先按照考生成绩及位次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再依据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顺序、结合高校招生计划和投档比例依次进行检索,当检索的志愿未满额时即进行投档,投档成功后不再检索考生填报的后续平行志愿。在一轮完整的平行志愿检索投档过程中,每位考生最多只有一次被投出(投档成功)的机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投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四十九条 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志愿号设置为1、2、3.…,采用“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即同一批次考生填报若干按顺序排列的志愿,即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第三志愿等。在第一志愿投档时,凡第一志愿填报相同的考生,遵循从高分到低分,按投档缺额进行投档;第一志愿投档录取完毕后,如所填报志愿招生计划未满额,进行第二志愿投档录取,依此类推。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出现小数时向下取整),高校可在比例内就具体投档数量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因高校退档产生计划缺额时,按缺额数1∶1补充投档。

第五十条 保送生,强基计划,香港特别行政区单招高校,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拔尖创新人才选拔项目,消防单招,残障单招,核类单招等提前单独录取招生类型,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开始前办理录取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科提前批次文史类、理工类投档录取按A、B、C三段顺序依次进行。

A段执行高校所在普通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军队院校、公安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向军队院校投档时应当区分性别、专业类别和体检单项身体标准要求。

B段执行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录取要求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C段执行高校所在普通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科提前批次艺术类投档录取按优师专项段、本科校考段、本科统考段三段顺序依次进行,录取在本科一批录取开始前完成。

本科校考段录取时,将填报该段志愿且有关高校校考专业合格(考生的省级统考成绩也必须合格)、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合格的考生信息提供给有关高校,由高校根据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

优师专项段、本科统考段录取时,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照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50%+(省级统考成绩省级统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满分)50%,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记为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第五十三条 本科提前批次体育类投档录取按优师专项段、本科段两段顺序依次进行,录取在本科一批录取开始前完成。

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体育类专业课成绩均达到体育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照体育类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高校在陕录取规则必须与我省投档规则一致。

第五十四条 高职(专科)提前批次文史类、理工类执行高校所在普通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在本科一批录取开始前完成。

第五十五条 高职(专科)提前批次艺术类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照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50%+(省级统考成绩省级统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满分)50%,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记为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在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开始前完成。

第五十六条 高职(专科)提前批次体育类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体育类专业课成绩均达到体育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照体育类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高校在陕录取规则必须与我省投档规则一致,录取在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开始前完成。

第五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队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已公示的考生照顾分数标准向高校投档,高校使用预留计划录取。相关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3〕10号)执行。

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办法由高校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单独投档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高校所在普通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五十八条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次正式投档前进行模拟投档。模拟投档时按招生计划数的100%投档。模拟投档过程中,向高校提供投档人数、最高分数、最低分数、考生所报专业和愿否服从专业调剂等信息。高校根据模拟投档生源情况,确定是否增加计划,并在正式投档前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将计划调整到位。正式投档后调入我省的计划只能参加征集志愿录取。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各高校最终在陕执行计划数进行正式投档。正式投档按执行计划数的100%投档。征集志愿不进行模拟投档,直接按照高校计划缺额数的100%投档。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高校所在普通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采取征集志愿方式补充录取。征集志愿不设专业调剂表态栏,默认填报征集志愿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经征集志愿仍然未完成的计划可降分征集志愿录取。

第五十九条 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基地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在高校所在普通批次正式投档录取结束后、征集志愿投档前,根据有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和高校正式投档分数线,按照照顾政策分别投档。投档顺序为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基地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的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照顾分数范围内投档未满额的,再投第二志愿。

已填报定向就业、民族班、预科班志愿的考生可以填报相应批次的征集志愿,但被定向就业、民族班、预科班志愿录取后不再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定向就业招生面向全省考生进行,执行分数线、计划管理录取原则等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填报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的考生,应填写《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业考生申请书》,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录取时是否参考该《申请书》由高校决定。被定向就业专业录取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无故拒签协议的新生,高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十条 职教单招本科在考生职教单招文化课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文化课考试成绩及位次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文化课考试成绩及位次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在高考统考本科一批录取开始前完成。

第六十一条 职教单招高职(专科)在考生职教单招文化课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照文化课考试成绩及位次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对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不作要求,录取在高考统考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开始前完成。

第六十二条 高校已经向社会公布的在陕招生计划未完成时,须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征集志愿录取,

第六十三条 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高校必须通过网络完成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必须确保与省教育考试院通讯畅通。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程序,按时完成电子档案下载、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省教育考试院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第六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限制,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其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同时符合多项情形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5分投档;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10分投档。

符合上述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中学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教育部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 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高考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予以优先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参加高考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

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所有照顾政策只适用于本科提前批次、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的文史类、理工类考生。照顾政策中的“同等条件”涉及高考成绩的,在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下,考生总分相同即为同等条件;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下,考生位次相同方为同等条件。

第六十六条 高校必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核准的考生名单打印录取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寄发录取高校,同时留存备案,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高校根据录取名册、由校(院)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直接寄发被录取新生。高校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应将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出。

第六十七条 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缴验高考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本人的纸质档案和高校要求携带的其它材料。报到后,高校应将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高校要认真做好新生纸质档案接收和资格审查工作,重点核查冒名顶替等严重作弊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新生,高校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入学资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第六十八条 已录取但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六十九条 省教育考试院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程序、考生档案投放情况、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布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次模拟投档信息、正式投档信息、投档人数、最低分数、最低位次。

第七十条 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本校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高校提前单独录取的考生名单。高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七十二条 市级、县级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十三条 市级、县级招生考试机构、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八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七十四条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七十五条 市(区)、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第七十六条 市级、县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组织、纸质档案建立、信访以及其他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科研、宣传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6.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第七十七条 高校招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按教育部要求执行。

第九章 招生经费

第七十八条 所有考生(包括被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考试报名费。

第七十九条 各地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八十条 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制卷、运卷、监考评卷、巡考等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

第十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八十一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省组织的省级统考和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拔尖创新人才选拔项目,残障单招,核类单招,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等类型的招生考试均是高考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国家教育考试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执行。对在这些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进行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应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第八十二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解释不服的,可以向陕西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陕西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陕西省教育考试院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按照《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招委〔2023]1号)《陕西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陕试普招〔2023〕25号)执行。体育类专业考试招生按照《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陕试普招〔20243号)执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202323号)执行。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按照《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陕西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陕试普招〔2024〕1号)执行。重点高校在陕招生专项计划工作按照《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重点高校在陕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陕试普招〔2024)9号)执行。军队院校、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免费医学定向生、司法类院校、定向培养军士等有特殊要求的招生类型,其详细要求另行发文。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未及之考试管理事项要求另行发文。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教育部最新规定有不符之处,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将另行通知。

及时了解更多高考政策信息、院校与专业选择、职业规划、学习方法、情绪管理、家庭教育等,可添加微信好友:jh211985,备注高考年份,邀请入群)

官网尾巴.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