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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0-07-06阅读:2401人

为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条件

(一)具有我省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具备上述三项条件,且符合《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黔府办发〔2012〕63号)和《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执行<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招委〔2017〕31号)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可以申请报名。

(三)下列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

1.持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身份证》,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满3年,有我省高中3年完整学籍的香港、澳门学生。

2.持有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满3年,有我省高中3年完整学籍的台湾省籍学生。

3.在我省定居,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满3年,有我省高中3年完整学籍的且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时间、办法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

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

(二)报名办法

1.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

考生原则上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高考报名手续。经考生本人申请,就读中学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招生考试机构同意,也可在就读中学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考。

2.往届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考生报考。

考生必须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3.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考生报名时均须提供本人户籍、法定监护人户籍、二代身份证、学籍证明或学力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符合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在居住证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招生考试机构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5.报考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强基计划、单独招生、体育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考试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都必须先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三)有关要求

1.考生网上报名时,必须按要求真实、准确地输入报名信息,并进行现场摄像及按规定用身份证识别仪采集考生二代身份证有关信息。考生报名信息须经考生本人、学校和县(市、区、特区)、市(州)招生考试机构校验。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报名工作的管理,确保报名信息准确、真实。

2.符合报名条件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高考报名时要认真填写《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招生监察办要按照《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黔府办发〔2012〕63号)和《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执行<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招委〔2017〕31号),对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报考资格进行认真审查。

3.申请加分的考生,要认真填写普通高考考生申报加分资格审核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招生监察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加分考生的资格进行审核。

4.严格落实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审核工作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考生,要在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就读学校按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疑义的考生,由省招生监察办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给予正常报考资格或享受加分和政策照顾资格。对公示中有疑义的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监察办要认真核实,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

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考生要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考试纪律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考生电子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移交考生信息时,必须认真登记,严格移交手续。考生电子档案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制作,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保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公开。

高校须下载已录取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作为新生档案管理资料。

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纸质档案,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保管和寄送。考生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学籍所在地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寄送手续。

四、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按照《贵州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高考方案》(黔招委〔2012〕3号)要求,对普通高中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考生由就读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进行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社会考生由单位或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二)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报考军队(军籍生)、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及有特殊要求高校的考生,要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的武装部、公安等部门,按照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录取前做好政审、军检等工作。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高考体检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黔招委〔2020〕1号)的规定执行。

军队院校军籍生体检工作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后卫〔2016〕305号)执行。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应符合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工作在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招生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人民医院具体承担。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有职业道德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体检医生必须认真、细致地开展考生体检工作,并按体检标准,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认真组织好体检工作。要进一步健全体检工作管理办法和监督制约机制;要与体检医院签订责任书,严格实行责任制管理;要加强对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严肃体检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要加强对体检工作场地的管理,确保体检工作有序开展。

需对考生进行面试的高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中提出明确要求。面试工作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认真做好面试详细记录,并由高校招生负责人或面试负责人签名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组织的面试无效。

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要符合国家的招生政策规定,要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六、考试

高考于7月7日—8日举行。我省高考实行“3 +文综”和

“3 +理综”的考试科目设置。文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外语;理工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外语。

高考总分750分。

语文考试时间150分钟,分值150分。

数学(文、理)考试时间120分钟,分值150分。

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考试时间150分钟,分值各300分。

英语分值150分。其中,英语笔试考试时间100分钟,分值120分;听力考试分值30分。英语听力考试在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听力部分中进行,若考生参加两次听力考试,以考生最高成绩记入高考英语科目成绩。

其他外语语种考试(含听力)按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规定执行,考试时间120分钟,分值150分。其中,笔试考试分值120分;听力考试分值30分。

高考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管理。

报考体育类和艺术类的考生应参加专业考试。体兼文、艺兼文科类的考生参加文史类高考,体兼理、艺兼理科类的考生参加理工类高考。

报考外语、外贸类等有英语口语考试成绩要求的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2020年我省英语口语考试继续实行计算机智能考试,英语口语考试时间全省统一安排在7月18日—19日进行。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所在地考生的报名和考试工作,考生英语口语考试成绩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发布。

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原因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组织的考试一般在标准化考点举行,确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所的,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条件选派考试工作人员。试卷运送和保管等关键环节工作,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政审合格的在职在编人员参加。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监考、考务人员的培训,明确监考、考务人员的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要认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强化安全保密制度及设施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规章制度,试卷、答卷(答题卡)必须存放在符合保密规定的保密室。考试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管理办法。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招生监察办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若发生突发事件、重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省招生考试院和当地招生委员会,并按要求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加大考风考纪的治理力度和对考试实施过程的督查,重点防范和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和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行为,坚决杜绝考试中的徇私舞弊和不正之风。大力开展对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增强考生诚信考试的自觉性,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七、评卷

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进行。贵州师范大学评卷基地承担评卷具体工作。评卷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学科正、副组长实行聘任制。

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身体健康,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评卷教师和参加评卷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卷工作人员守则》和网上评卷工作纪律。

各学科实行网上评卷。各学科评卷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参考答案、评分参考制定评分细则,认真培训评卷教师,开展试评工作。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公平、客观地评定考生成绩。要严格执行网上评卷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评卷复查工作,确保评卷过程安全、评卷结果准确。

贵州师范大学评卷基地要加强评卷设施和网络安全建设,省招生考试院要加强网上评卷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确保评卷信息安全和评卷工作顺利实施。

考生成绩由省招生考试院按程序通知考生本人。

评卷工作文件另文下发。

八、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

各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招生章程,不得提出违背国家法规和招生政策规定的特殊要求。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不得使用模糊文字或隐瞒办学性质及混淆本、专科层次,高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的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将对省内各高校招生章程进行核定。未经核定的招生章程,高校不得向社会公布;经过核定的招生章程,高校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

各高校要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各高校编制的招生计划、高校代码、名称和专业代码、名称以及主管部门的代码、名称,必须符合教育部下达的2020年招生高校及专业字典库的要求。

在招生工作中,要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经教育部以及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由省招生考试院在考生填报志愿前,统一向社会公布。高校要认真执行招生计划,公开使用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不得利用预留计划向考生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九、填报志愿

考生要按照贵州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填报志愿规定的要求,由本人认真填报志愿。填报志愿时,应认真查阅《贵州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及有关高校招生章程,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忽或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我省高考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安排在7月下旬进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加强对网上填报志愿的网络安全和系统建设工作,确保符合填报条件的所有考生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填报志愿。

填报艺术类、体育类本科志愿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批本科院校外的其他批次院校的文史、理工类志愿;未填报艺术类、体育类本科志愿的考生,可以兼报所有批次院校的文史、理工类志愿。

填报志愿的有关规定另文下发。

十、政策照顾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顾。录取时,符合投档条件的,向高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加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10分。

5.少数民族考生。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 分;其它县(市、区、特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 分。

申报少数民族加分项目的考生,高中阶段须在我省同一县(市、区、特区)具有三年完整户籍、学籍和连续三年实际就读,方可按考生户籍地分值享受加分。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都在我省的,按考生高中阶段户籍地、学籍地和实际就读地中的最低分值加分;户籍在我省,学籍或实际就读地不在我省的,按我省最低分值加分。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可享受省内高校加分政策照顾。录取时,符合所报考省内高校投档条件的,向高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1.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在贵州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及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加10分。

2016年1月1日(含)之后出生,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不再享受高考加分。

2.被贵州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加10 分;被贵州省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加5 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向县级招生考试机构申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高校在进档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

4.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考时,参照教育部关于相关优待政策执行。

十一、录取

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录取时间为8月上旬至9月下旬。

录取工作分批次进行。

(一)文、理科类录取批次为

1.提前批本科高校(为军队、公安、航海、国家公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生及其他有关高校);

2.第一批本科高校;

3.第二批本科高校;

4.提前批高职(专科)学校;

5.高职(专科)学校。

(二)体育类录取批次为

1.第一批本科高校;

2.第二批本科高校;

3.高职(专科)学校。

(三)艺术类录取批次为

1.梯度志愿本科院校(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使用校考成绩的本科院校);

2.平行志愿本科院校(使用统考成绩的本科院校);

3.平行志愿高职(专科)院校。

文、理科类高考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原则上按多于该批招生计划总数的20%以内划定。第二批本科高校若生源不足,按程序征集志愿,若仍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降分后考生按要求填报志愿,省招生考试院按程序投档,高校择优录取。高职(专科)院校根据考生成绩、招生计划总数及专科生源实际划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考试机构办公室。录取工作中,认真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公正选拔新生的原则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及省招生考试院制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任何高校未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和撤除招生计划。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

省招生考试院要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完成招生计划,纠正违背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的办法,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是按考生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再按排序对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依次检索,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则向高校投放档案。

平行志愿投档比例根据招生计划数和模拟投档生源分布情况,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左右。对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的高校,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文史理工类总分相同考生投档排序规则为:当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具有我省2020届普通高中学籍并参加了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的考生位次排序在其他考生之前。若考生具有学考成绩,则学考总分高的考生排序在前。若考生学考总分相同,再按考生高考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合计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若分数相同,则再看数学。其他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按考生高考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合计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若分数相同,则再看数学。

艺术类、体育类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按《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黔招委〔2019〕33号)的规定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考生加分项目的处理办法为:享受省内外高校加分项目的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投档时,加分计入高考总分和考生排序;仅享受省内高校加分项目的考生,报考省内高校投档时,加分计入高考总分,不计入考生排序,报考省外高校投档时不计入高考总分,也不计入考生排序。

贵州大学农林类专业,若生源不足,可对一本线下填有该校农林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适当降分投档。

为保证招生计划的完成,高职(专科)学校录取时,可适当扩大投档比例。

高校要按时完成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由省招生考试院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生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

各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招生考试院将依据各高校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招生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录取工作规则另文下发。

十二、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2005〕5号)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及民族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考生。未通过少数民族加分资格审核的考生不得报考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

今年部分高校继续实施少数民族双语招生,参加民族语言考试合格的少数民族考生方可报考。

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投档录取时,若生源不足,可按教育部规定的降分幅度,根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十三、定向招生

定向招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定向生与同批非定向生执行同一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标准。若生源不足,可根据缺额和生源情况按教育部规定适当降分。

(二)报考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公费师范生的考生,填报志愿前须与考生所在市(州)教育局签订定向协议。

(三)报考免费医学定向生的考生,须按规定与招生高校和定向就业的县级卫生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十四、特殊类型招生

(一)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强基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按教育部规定的程序开展招生工作。

(二)香港、澳门高校招生

报考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安排在文、理科类提前批本科录取。香港地区其他高校、澳门地区高校均实行自主招生,我省考生均可按学校要求自主选择报考。

(三)保送生

保送生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各相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按招收保送生的条件和招生程序,做好保送生招生工作。

各高校在我省录取的保送生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将有关保送生材料报送省招生考试院,并办理保送生审批手续。已录取的保送生不再参加高考录取。

(四)国家专项计划

教育部直属高校、部属高校、教育部批准的省外高校及我省贵州大学和相关省直高校将面向全省66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5个集中连片规划“天窗县”实施国家专项计划。

国家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为:(1)符合我省2020年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在我省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当地有连续三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五)地方专项计划

我省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医科大学、遵义医科大学、贵州中医药大学、贵州师范学院、贵州理工学院面向我省民族、贫困、边远地区相关县(市、区、特区)(除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汇川区、红花岗区外)的农村区域,实施招收农村学生的地方专项计划,具体计划数将在贵州省2020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

地方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为:(1)符合我省2020年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三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农村区域可按照贵州省统计局2016年统计用区域代码及城乡划分代码确认;也可按2015年6月1日(不含2015年6月1日)前,贵州省公安机关登记的农业户口为标准确认。

(六)高校专项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将面向我省民族、贫困、边远地区相关县(市、区、特区)(除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汇川区、红花岗区外)的农村区域,实施招收农村学生的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办法由各有关院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

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为:(1)符合我省2020年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三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农村区域可按照贵州省统计局2016年统计用区域代码及城乡划分代码确认;也可按2015年6月1日(不含2015年6月1日)前,贵州省公安机关登记的农业户口为标准确认。

(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

贵州师范大学继续招收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

单独招生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实施,规范管理。录取名单须报省招生考试院。

(八)高职分类招生考试

2020年我省将继续实施高职分类招生考试,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高职(专科)分类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黔招委〔2019〕34号)精神执行。

跨省单独招生的高职院校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九)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安排在第一批本科高校录取前进行。

十五、信息公开

(一)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按照“十公开”的要求,公开、公示高校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招生考试信息。

(二)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和取得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考生名单,均要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开、公示。

(三)省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本省招生政策规定、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本省享受加分项目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取得推荐资格的考生名单。

(四)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五)各高校要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六)省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9月底。

(七)各级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招生监察办、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六、新生入学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

按照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批准录取的新生,要在高校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入学一月内,高校招生部门要对所录取的新生进行全面认真复查,核对录取新生电子档案,特别要认真核对新生相片、姓名、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凡有误差和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新生信息复查情况要于12月1日前及时报省招生考试院。

各高校要按学籍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认真清理和登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凡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不再办理学籍电子注册。省招生考试院将根据各高校所报名单(光盘),统一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十七、招生经费

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报名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报名考试费应用于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等工作。

对参与命题、监考、巡考、评卷、录取等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十八、违规行为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由贵州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强基计划、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生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由相关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招生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生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生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由省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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