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战备建设处:
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关于做好2018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军训〔2018〕97号),今年23所军队院校(含武警部队院校,下同)在我省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591名(含为人防系统定向培养学员5名,附件1)。为确保圆满完成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报考军队院校的青年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
(二)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止时间2018年8月31日),未婚。
(三)参加由军队组织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论均为合格。
二、政治考核
(一)组织领导。政治考核由省军区统一领导,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县级招生办公室、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中学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程序。1.考生可自行向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武装部申领《政治考核表》(附件2),或从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sceea.cn)下载打印(需符合规定样式,正反面打印),填报个人信息并报送县级人民武装部。2.县级人民武装部按照《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2001〕1号)相关要求,参照征兵政治考核组织实施有关规定,做好政治考核工作。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政治考核合格考生名单、《政治考核表》,集中报送省军区。3.省军区负责在投档录取前将政治考核和军检结论送交省教育考试院。
(三)时限要求。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25日公布军检名单前,政治考核结果均有效,个别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月30日。超过最后时限政治考核结果无效,视为自动放弃军校报考资格。
三、军检
军检包括体格检查、面试、心理检测,由省军区指导相关军分区(警备区)组织实施。体格检查、心理检测具体工作实施由军委后勤保障部指定的军队医院负责完成。面试工作人员由全军招生办公室从军队院校统一选派,统一编组,分片实施。
(一)确定参检考生名单。6月2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军区,根据考生志愿按考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区分科类和性别,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数 3 倍的数量,划定各招生院校军检控制分数线,并通过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如一类本科院校第一志愿一本线上考生不足3倍的,军检控制分数线不再降低。
(二)公布军检相关信息。6月21日前,省军区通过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公布军检日程安排、体检医院和咨询电话,明确军检工作流程、标准条件、复议程序、申诉渠道、结论查询等事项。6月25日,省教育考试院在门户网站公布军检分数线、参加军检考生名单,并通过县级招生办公室及有关中学通知考生本人,各军分区(警备区)、县级人民武装部搞好协作配合。考生本人应于6月25日通过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自行查询是否进入军检名单,也可向当地军分区(警备区)、县级人民武装部问询。7月4日前,省军区通过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公布军检合格名单。
(三)划片组织军检。军检计划安排在6月27日至7月1日进行。进入军检名单的考生,应按公布的日程安排自行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面试、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全省共划分为2个军检片区,分别是:
1.凉山片区:凉山、攀枝花上线考生,在西昌市进行军检。
2.成都片区:其余各市(州)上线考生,在成都市进行军检。
相关军分区(警备区)组织承检医院,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办法》(军后卫„2016‟305 号,附件 4)对参检考生实施军检。体格检查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其中合格结论具体分为“指挥专业合格、装甲专业合格、测绘专业合格、雷达专业合格、水面舰艇专业合格、潜艇专业合格、潜水专业合格、空降专业合格、特种作战专业合格、防化专业合格、油料专业合格、医疗专业合格、音乐专业合格、舞蹈专业合格、其他专业合格”15 类。
(四)严密组织体格检查。认真落实面试组负责人制和主检 医生负责制、体检结果公示制,坚决防止各种人情干扰。参检考 生必须由所在军分区组织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和心理检测,不得 由其他个人私自组织考生参加体检;凡在非指定军检医院体检或 复查的结果一律不予认可;凡不在省教育考试院、省军区招生办 公室下发的参检名单之列的一律不得参加军检,即使参加了军检, 其结论也不予认可。军检现场由医院驻地军分区(警备区)组织; 现场组织军检军分区(警备区)、考生所在军分区(警备区)、体检医院三方组成体检监督复议组。军检中,现场可得出结论的军检项目,应将该检查结论当场告知考生本人。如有异议,考生可 现场提出复议申请,由监督复议组现场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持异议的,可向省军区提出申诉,由省军区负责仲裁最终结论。对当场不能作出结论的血常规、尿液、血清艾滋病毒抗体等体格检查项目,于考生体格检查结束后 2 天内通报考生学籍所在地军分区(警备区)、县级人民武装部;投档录取开始前,体检合格考生名单将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上公布,考生应及时在网上或通过相关军分区(警备区)、县级人民武装部查询军检结论。对可通过服用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不予复议,考生的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考生在体检时要向医生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凡因故意隐瞒病史而被军校录取后退学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四、录取
军队院校招生,采用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投档录取,录取应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工作开始前结束。各招生院校严禁在招生章程外附加录取条件,严禁借故淘汰高分考生,严禁点招和违规调整招生计划。
录取期间,省军区派出联络员,在录取现场协助做好军校招生录取工作。招生院校要做好录取前的准备工作,录取期间应当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班,确保通讯和联络畅通。
(一)投档。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省军区提供的政治考核、军检合格不区分类别考生名单,按照考生志愿和分数,区分性别、科类、专业,按照各院校招生计划数的110%投档(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总分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单科成绩,其中文科专业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专业比较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除同分考生外,不得超比例投档。
(二)录取。招生院校根据政治考核、军检专业合格情况、考生成绩及专业要求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当符合投档条件第一志愿考生数量不足时,省教育考试院从非第一志愿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和招生计划缺额数量的 100%向招生院校投档;数量仍不足时,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军区,面向社会公布缺招计划,在政治考核、缺招专业军检合格的考生中公开征集报考志愿,并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和招生计划缺额数量的100%向招生院校投放征集志愿档案。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三)退档。投档录取过程中,招生院校与省教育考试院对考生退档意见不一致时,由招生院校填写《退档申请单》,详细说明退档理由和政策依据,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军区提出复审意见。若双方意见仍然存在分歧,由全军招生办会同教育部有关部门作出最终裁定。
招生院校在录取过程中应及时上传、下载相关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工作。军队院校录取工作结束一周内,省教育考试院应按规定的格式向省军区提供各院校的考生报名数据库、录取考生数据库及录取考生花名册。录取工作结束一个月内,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将录取考生的中学档案统一邮寄给各院校;录取考生的政治考核、军检表,由省军区汇总并统一转递。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军地各级招生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所属考生军检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片区所在军分区(警备区)要牵头成立军检工作领导小组,军事主官担任军检工作负责人,军检医院主要领导为军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加强对本片区军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军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承检医院有序开展军检工作,承检医院要按照今年5月份军委在西安组织召开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与心理检测业务骨干培训会议”精神要求组织军检,实行主检医生负责制、医院对军检结论负责。要加强对军检现场的管理,加强警戒警卫力量,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军检安全顺利。
(二)认真履职尽责。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的标准和程序,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迁就照顾,确保政治考核和军检面试质量。主检医生要严格按标准检查规定项目,规范填写体格检查情况。招生工作坚持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对新生入学复查复审发现的问题,将采取“倒查”办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监督管理。省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各级招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凡利用工作之便参加吃请、收受财物、营私舞弊以及从事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各片区军检现场设立由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派遣工作人员、驻地市(州)招生办、片区军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家长代表组成的 考生权益申诉复议小组,受理考生及家长对有关问题的申诉,并及时作出处理。要严格落实家长参与监督制度,片区军检工作领导小组每天随机抽取5名家长代表进入军检现场,监督军检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和省军区设立监督举报和申述复议电话,分别为:028—85156581、86686152。报考军校相关政策咨询电话:028—86686152。
附件:
1.2018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在川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计划数量表
2.军队和武警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表
3.军队和武警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面试表
4.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高162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合格。
其中:
(一)装甲专业:身高162~178cm;
(二)水面舰艇、潜艇专业:男性身高 162~182cm,女性身高160~182cm;
(三)潜水专业:身高168~185cm;
(四)空降专业:身高168cm 以上;
(五)特种作战专业:男性身高170cm 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165cm以上),女性身高165cm以上。
第四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 kg= 身高cm −110)的 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其中,音乐学专业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其中,舞蹈学专业体重不低于标准体重的20%。
第五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脊柱侧弯,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和严重四肢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 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专业除外);
(二)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四)轻度胸廓畸形(指挥、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九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cm(空降专业超过 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症, 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 1cm 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 3cm 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 3cm 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 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 3cm 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 10cm 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空降专业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专业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 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空降专业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装甲、潜艇及潜水专业不合格。
第十九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 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 1cm 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 3 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不超过 2 处,每处长径在 3cm 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 2 处,每处长径在 3cm 以下。
第二十条,淋病,梅毒(含梅毒抗体阳性),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
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 次/分;
(二)心率50~59 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 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 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 3 年无复发(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 、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 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 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 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潜水、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9,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 4.9,眼底检查正常,除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外合格。
其中:
(一)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9;
(二)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5.0。
第四十条,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一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除指挥、装甲、测绘、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颌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潜水专业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七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口颌面部明显畸形,不合格。
第七章,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 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五十条,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妊娠,不合格。
第八章,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十三条,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 130~175g/L,女性 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 ~ 5.8×1012/L ,女性3.8~ 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中性粒细胞百分数、淋巴细胞百分数、血小板计数稍高或者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四条,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umol/L,女性45~84u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 ~ 11 5u mol/L ,女性 53 ~ 97umol/L ;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umol/L,女性70~106u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四)空腹血糖:3.9~6.1mmol/L。
第五十五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 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六条,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七条,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 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者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八条,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九条,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是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六十条,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吸血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查项目, 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六十一条,胸部 X 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 X 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水面舰艇、潜艇专业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六十二条,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 50~59 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 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aVF 正负双相或者浅倒,aVR 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或者超过上述偏移度数且心脏彩超未见异常的;
5.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 可压低 0.1mV)或者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 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aVF 低平,Ⅲ倒臵;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 R 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 R 波,但是肢体导联 QRS 波电压无变化,QRS 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 ST-T 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 波(V1 呈 rsr’ 型,r>r’,I、V5 导联无 s 波或者 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是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 4、5、6 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三条,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 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 3cm 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 3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1cm 以下,或者肝内串珠样钙化灶性质稳定、不影响肝功能的;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 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 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 或者厚径超过4.5cm,但是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 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四条,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六十五条,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
但是心脏瓣膜结构正常,有少量生理性反流,长度不超过5cm,容积不超过5ml 的,合格。
第九章,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项目
第六十六条 采用军队院校招收学员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及结构访谈对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进行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军校报考动机测验计算机测验任一题做否定回答,且结构访谈三项中任一项评分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二)健康人格计算机测验六个特质量表和效度量表中任一项大于等于70分,且七项健康人格结构访谈中任一项评分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2分。
(三)职业人格计算机测验“情绪稳定性”“尽责性”“自律性”三项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小于等于25分,或“怀疑性”“忧虑性”“紧张性”三项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75分,且六项职业人格特征结构访谈中任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4日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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